以下内容为“湖南成人高考《民法》第七部分第三章的常见考点:教育机构伤害责任”,希望考生们收藏本网站并持续关注,定期复习。
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、管理、保护义务的学校、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,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,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,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,应当承担賠偿责任。学校、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。
在幼儿园、学校生活、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,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,单位有过错的,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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