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下内容为“湖南成人高考《民法》第七部分第三章的常见考点:产品责任”,希望考生们收藏本网站并持续关注,定期复习。
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2条规定,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、人身损害的,产品制造者、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《侵权责任法》第11、42条规定,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,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,造成他人损害的,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,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《侵权贡任法》第43条规定,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,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偿,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。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,销售者赔偿后,有权向生产者追偿。
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,生产者暗偿后,有权向销售者迎偿,该法第4条规定·因运输者仓结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,造成他人损害的,产品的生产者、销售者賠偿后,有权问第三人追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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