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下内容为“湖南成人高考《民法》第六部分第三章的常见考点: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”,希望考生们收藏本网站并持续关注,定期复习。
1.主体范围不同:受遗赠人的范围极其广泛,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,也可以是国家、集体组织或者社会团体,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。而遗嘱继承人则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,而且只能是自然人。
2.客体范围不同:受遗赠人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,并不承担清偿遗嘱人债务的义务。当然,受遗赠人必须在遗赠人的债务、税款得到清偿后,才能接受遗赠的财产,遗赠不能影响遗嘱人生前义务的履行。与此不同,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,应当承担清偿遗嘱人债务及应数税款的义务。
3.行使方式不同: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,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,到期没有表示的,视为放弃受遗赠;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,则应当在继承开始后,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,没有表示的,视为接受继承。
4.法律地位不同:受遗赠人不是继承人,没有继承权;而遗嘱继承人是继承人,享有继承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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