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下内容为“湖南成人高考《民法》第三章:自然人”的串讲笔记,希望考生们收藏本网站并持续关注,定期复习。
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5条规定,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,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,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。
《民法通则》第9条规定,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,具有民事权利能力,依法享有民事权利,承担民事义务,根据这一规定,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,终于死亡,与自然人的生命存续时间一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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